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瑞桐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捷達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
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萱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