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損害賠償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雅雯
黃和君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刁如茜
刁煒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4,87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2
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靜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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