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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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22號
上 訴 人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
上 訴 人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勝義等因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廷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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