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9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順鵬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詹林阿碧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
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
元,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5,260元。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羅惠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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