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履行合約書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泰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徐毓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熾超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履行合
約書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5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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