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
原 告 楊竣勝
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
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
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
付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至112年9月31日止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
所積欠原告之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36萬5,758元及育嬰留職停薪
之津貼3萬5,196元,合計40萬0,954元,應徵裁判費4,410元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/3裁判費即2,940元【計算式:4,410元×2/3=
2,940元】,是經扣除後,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470元【計算
式:4,410元-2,940元=1,47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