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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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簡源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5月11日、109年3月27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
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
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
)136,802元,及其中本金123,043元未按期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,帳款尚餘136,802元
及其中本金123,04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元 王簡源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122476元 王簡源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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