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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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李咨儀
債 務 人 簡懿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
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
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,以本金按每
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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