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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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0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楊鎮愷
債 務 人 鄧政瀚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
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,及
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
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
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
臺幣參佰元,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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