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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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黃玉婷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玉婷於1.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4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
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.51計算,逾期繳款
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
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,300
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
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.5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
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
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
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
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0,297元,及前述約
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
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,767元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
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29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6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29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零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476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零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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