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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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3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駱秉宸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
月十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‧五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‧四一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‧五一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
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
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
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
證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
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駱秉宸即駱立涵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
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06月15日撥
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10萬元予債務人駱秉宸即駱立涵
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8年06月15日屆滿,貸款利率係第
1期起至第3期止採固定利率0.5%,自第4期起至第84期止依
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碼年息7.93%機
動計付(證二、證三)。(三)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
約定,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
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
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
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
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證四)。四、債務
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15日尚積欠83,929元
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,履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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