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雷明懃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
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0
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,136
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3月
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0
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,564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36元 雷明懃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.9 002 新臺幣54564元 雷明懃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.9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36元 雷明懃 暨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54564元 雷明懃 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