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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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王嘉豪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嘉豪於民國107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0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41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6,667
元正未給付,其中265,005元為本金;1,569元為利息;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(二)債務人王嘉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24,99
1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676元為消費款;315元為循環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005元 王嘉豪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676元 王嘉豪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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