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黃永承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31日止累計27,697元未給付,其中27,510元為本金;
18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
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
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,801元未給付,其中26,416元為
本金;38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
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8
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,983元未給付,其中26,65
2元為本金;3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3月22
日向債權人借款3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起至
民國118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311,314元未給付,其
中306,059元為本金;5,25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10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16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652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6059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