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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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潘瓊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瓊瑤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
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
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
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,722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31,018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504元整及違約
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
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
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臺幣31,018元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
.99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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