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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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潘奕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
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
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請求
之標的及數量:一、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,349元整
,及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遲延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
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二、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請求之原
因及事實:一、債務人潘奕彤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聲請
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
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
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
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
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
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
款為證。二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
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,349元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
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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