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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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7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楊子寬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
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2年02月止,共積欠電信
費新臺幣6,195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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