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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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吳文和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文和於民國111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1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2月20日止累計209,880元未給付,其中202,158元為本金
;6,967元為利息;7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文和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
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
8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1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456,070元未給付,其中439,
486元為本金;15,898元為利息;6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158元 吳文和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9486元 吳文和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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