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聲報清算人就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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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
聲 請 人 許清波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東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
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東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查
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新北市汐止區」,有公司變更登
記表影本附卷可稽,按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
於法尚有未洽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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