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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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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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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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張學元即張維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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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,此參
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。是關於金錢請求權
之執行,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,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
金額,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強制
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
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
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惟其聲請執行金額已逾執行名義,經
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2日、113年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5
日內重新陳報債權並釋明請求金額,若有追加並應依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2第2項規定補正執行費,該命令亦分別於113年1月4日
、113年1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猶
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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