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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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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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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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偉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8224號本票裁定
與確定證明書換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發票
日期相符之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命其於文
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
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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