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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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47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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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尤志田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國華、陳蓓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(債務人陳國華及陳蓓琳對第三
人富邦人壽之解約金債權、債務人陳蓓琳對第三人遠雄人壽
、凱基人壽等之解約金債權、及陳國華對第三人福昇工程行
之薪資債權)分別係在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、及桃
園市觀音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。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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