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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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19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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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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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峻翰即蕭棠舘之繼承人、蕭寶真即蕭棠舘
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
,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。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,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
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
生效力。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亦有明文規定。故法定繼
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,即依法喪失繼承權,應溯及於
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016號債權憑
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原債務人蕭棠舘之繼承人蕭峻翰、蕭
寶真為強制執行。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
第17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,查債務人蕭峻翰、蕭寶真於被
繼承人蕭棠舘死亡後,已於法定期間內以蕭棠舘為被繼承人
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准予備查在案,堪認蕭峻翰、蕭
寶真溯及於蕭棠舘死亡時起,自始即非繼承人。本院遂於11
3年1月23日通知債權人,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蕭
棠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;倘蕭棠
舘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或已經選任有遺產管理人,應一
併陳報。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等情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迄未補正。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
債權人之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、第95條、第
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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