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42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4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劉寧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林金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林金善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人能力。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既屬
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
人蘇林金善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6月7日即已死亡,有
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,堪認債務人蘇林金善
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,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。揆諸上開規
定及說明,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蘇林金善為聲請,
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