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6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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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623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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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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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富縕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情形
,惟債務人黃富縕之住所係在臺灣省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
0號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
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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