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公示催告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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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方正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宗業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
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徐宗業、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○0號、
於民國113年2月1日死亡)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
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徐宗業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
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
繼承。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
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被繼承人徐宗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
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
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
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宗業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、繼承人之有無不
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。
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,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
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外,以其住所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
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;
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,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
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大陸地區
以外之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;並聲請限定1年以
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
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
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、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
產管理辦法第4條、第6條第1項,及民法第1178條、第1179
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徐宗業前為榮民,於民國113
年2月1日死亡,繼承開始時,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依法聲
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,爰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
以外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
被繼承人徐宗業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榮民基本資料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、第1
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
第6條第1項規定,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
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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