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聲請調解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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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王月齡
相 對 人 黃萬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
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於聲請調解
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應前來調解,再看如何解決下一
步,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
之住居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。又綜觀聲請人所提聲請調解狀
所載之原因事實及理由,形式上亦無從認定本院依民事訴訟
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而有管轄權,是本件調解應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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