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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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101號
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
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
被 告 林怡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,988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5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
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0.2595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519計付之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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