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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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161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
楊 玓
被 告 焦立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
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萱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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