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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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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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17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
許煌易
被 告 高筠捷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七股區,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
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萱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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