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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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19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
鄧介榮
被 告 郭宇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萱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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