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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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21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
被 告 李怡慶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柒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佘筑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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