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2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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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23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
被 告 許維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萬9,675元及利息,查本件訴
訟繫屬本院時,被告戶籍地址係在桃園市楊梅區,有戶役政
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,復無客觀事證可認
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
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柏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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