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2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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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267號
原 告 林明諺
被 告 温思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原告之上級主管,因手頭不方便而陸
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,嗣原告曾以LINE通
訊軟體傳送訊息予被告,要求被告應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返
還借款,並獲被告之應允,詎被告屆期並未清償,原告屢次
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
給付原告7,000元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,
且經本院勘驗原告之手機內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屬實,而被
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
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,是其
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000元,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
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六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依同法第4
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
規定,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、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
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87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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