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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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陳聖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「正宇車業」、「正旭騎士精品」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被告「正宇車業」
、「正旭騎士精品」之組織型態(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非法人團
體等)、正確名稱、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居所,逾期
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事項:當事人姓名
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
或營業所。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
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
、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書狀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、第121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中,就被告之名稱僅記載
「正宇車業」、「正旭騎士精品」,而未表明被告為何種組
織型態,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,復未載明被告「
正宇車業」、「正旭騎士精品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致本院
無從判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,並對其合法送達。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提出被告「正宇車業」、「正旭騎士精品」之登記資料
,並具狀補正被告之組織型態(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非法人
團體等)、正確名稱、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居所
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萱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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