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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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366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
林裕翔
被 告 李驛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
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萬7,153元,及自113年2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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