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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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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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
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
被 告 吳秋霞
上列當事人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北小字第473
3號),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
開宣示判決,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曹庭毓
書記官 羅惠琳
通 譯 蕭絢如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714元,及其中新臺幣88,865元自民國
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
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書記官 羅惠琳
法 官 曹庭毓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羅惠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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