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返還押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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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66號
原 告 高成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楚湘間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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