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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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75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
楊秉翰
被 告 連文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,9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附表:
本金序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方式(民國) 001 1萬1,366元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5計算之利息。 002 1萬2,534元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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