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不當得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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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
原 告 李文琳
被 告 陳毅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53分,在本
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(再開辯論之理由:尚有應調查之事實)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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