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
原 告 蘇宗澧
被 告 陳俞辰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
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
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於刑事法院即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
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,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0,882元(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訴
訟)。嗣刑事法院認為原告並「非」犯罪被害人,乃就原告
主張之原因事實,判決被告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(參見
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),並依原告聲請,將系爭
損害賠償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,是依首開說明,本件自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,故本院遂於113年1月15日,以書面裁定命
原告於文到3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倘逾
期未補繳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惟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1月
17日送達原告以後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
等件在卷足考,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裁定駁回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佘筑祐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