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
原 告 張東隆
被 告 陳俞辰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
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
回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