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訴訟救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○0號
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與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應繳納聲請
費用,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本件又非顯無勝訴
之望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聲請
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等事件,因係無資力者,
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,
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1份為證,
堪認其主張為真,且依其所述事實,經核亦非顯無理由,故
其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家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