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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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2樓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楊思勤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應繳納
聲請費用,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法律扶助
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
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
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
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因無資力支
出聲請費用,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
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
證明書為證,堪認其主張為真,且依其所述事實,經核亦非
顯無理由,故其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家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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