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補繳裁判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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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、丙○○真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
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5,086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本裁定命補
繳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家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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