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補繳裁判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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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
聲 請 人 陳素梨
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未據繳納聲
請費,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
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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