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訴訟救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3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人 邱文學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
異議之訴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
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
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條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
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於113年1月12日
以113年度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在案,該裁定已於11
3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抗告人遲至
113年1月31日始行提起聲明異議狀(實為抗告),已逾上開不
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