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謝○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2樓
法定代理人 黃○意
相 對 人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正龍
相 對 人 基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
相 對 人 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伯卿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
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,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
,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,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
形,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,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
條第1項,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
勞動訴訟時,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,應依其聲請准予
訴訟救助。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,
應優先適用。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
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訴外人謝○達之遺屬,訴外人謝○達係受僱於相對人,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,而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慰撫金及受扶養費用(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),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