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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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2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受監護宣告
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代理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
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。
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相對
人現入住安養院,需每月支付安養費、看護費、住院治療褥
瘡費用約新台幣(下同)35,000餘元,受監護宣告人無任何
存款,是聲請人為支應上開費用及籌措未來受監護宣告人所
需,故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;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
動產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;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
監護準用之,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
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土地、建物登記
第一類謄本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繳費收據、
基隆維德醫院收據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
監宣字第136號卷宗在卷可稽,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
。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每月有機構照護之固定支出,且日
常另有不定期醫療費用支出需求,而其名下無存款,故其顯
無法支應上述所需費用,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,確有處
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
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
利益相符,依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又監護
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,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
告之人者,應負賠償之責。再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監護人提
出監護事務之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檢查監護事務或受
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,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
、第1109條第1項、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,則本件聲
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乙○○之不動產,就處分之財
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,併予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家如
附表:
編號 種類 土地、建物坐落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地號 000 0000分之206 2 建物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總面積:70.54 層次面積:70.54 4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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