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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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5號
原 告 林宏蔚
被 告 蔡志明
蔡志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明、蔡志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
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王靜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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